今年7月30日至8月1日,由于高温肆虐,济南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院收治了许多因中暑入院的户外劳动者,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他们中多为建筑工,他们都是农民工。 一个城市,短短三天时间,接二连三地被热死多名户外劳动者,这样的事情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在为这些鲜活生命消失惋惜的同时,我们不禁要追问,作为建筑工,在高温下工作的户外劳动者,谁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与生命安全?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政府从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出发,出台了相关通知或工作方案。比如,山东省五部门在2006年就下发过通知,对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相关工作作出调整,要求企业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然而遗憾的是,尽管政府部门有高温停工的通知和方案,但还是发生了劳动者高温中暑身亡的悲剧,通知和规定在这些企业沦为一纸空文。在这些企业,工期、进度、利润被放在首位,员工的身心健康却被漠视了。在笔者看来,造成这种现象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通知”不能替代法律,它们没有法律的权威性、长效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缺少国家法律的刚性,因此,指望发个“通知”就能解决高温下劳动保护问题,到头来只是“画饼充饥”。 劳动法明确规定,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保护,不仅关系到生产安全,更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和企业的人文关怀,凸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应责无旁贷地保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把高温酷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因此,在高温天气条件下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目前相关法律缺位确是实情,我国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颁布的,所反映的其实是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时代已经变了,《暂行条例》已明显滞后,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可这个《暂行条例》却堂而皇之暂行了半个世纪,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刻不容缓。 但,在涉及生命的问题上,“缺法律”不应成为漠视生命的借口。民生无小事。在针对性的法律出台之前,各地都应该发挥能动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快出台一些有硬度、可操作、要追责的政策,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以切实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 另方面,严格执行高温停工规定,还劳动者应有尊严,也不能光依靠发通知和企业主自觉。而必须进一步强化高温天气防暑降温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管,完善举报制度;对高温劳动防护不到位,造成中暑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造成劳动者伤亡的,要启动问责程序,倒逼企业主尊重生命,遵守法纪。如是,“多管齐下”,才能使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生命健康安全,防止高温中暑身亡的惨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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