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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单位能反悔吗?

    • 更新时间:2011-8-6 14:08:27  文章来源:中人网论坛
    • 责任编辑:钢结构招聘网www.mygjg.com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

     

        小张是上海一家大型公司的技术总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3月9日到2009年3月8日,公司每月支付小张8万元劳动报酬,同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后,一年内小张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类似或者竞争的业务,公司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支付小张8万的经济补偿。如果小张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需要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2009年3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期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书面通知小张不再需要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张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公司也不再支付其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小张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有权利继续发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其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小张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应得到的经济补偿。


        请问:仲裁会如何裁定这起案件呢?(以下是两种主流的意见,各HR可以探讨下哪种是正确的)


        意见一:


        2009年3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期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书面通知小张不再需要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张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公司也不再支付其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这说的是公司的权利。


        小张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有权利继续发行竞业限制义务。→这说的是小张的义务。


        那么,公司是可以放弃其权利的,则不需支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因为义务不能随便不执行,但是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竞业限制是对公司的保护,是公司的权利,而相应的是劳动者的义务。


        就像劳动者因培训而签订服务期,如服务期超过合同期,如合同期到了,公司不愿意续签,难道公司没有放弃履行服务期的权利吗?肯定不是的!


        意见二:


        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约定,如果只是对一方的约束,则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应该是对劳务双方的约束,因此,如果原来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一年内小张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类似或者竞争的业务,公司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支付小张8万的经济补偿”,那么如果公司想放弃这一规定,就必须征得小张的同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应该就应该按照小张的要求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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