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要签定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实施中的一些限制,很多人没有签订合同,正是因为如此出现了很多劳动纠纷,参照以下案例:
张某包下某建筑工地的木工活,以每日200元的工资聘用农村木匠老李来施工。施工时,老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住院。因没人与老李签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的工地便与张某相互推脱。老李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自己的劳动关系。
那么,老李的劳动关系能得到确定吗,工伤待遇该谁负责?
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应当认定发包方某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用工单位,老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老李的工伤待遇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即工地施工单位负责。
(作者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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