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处厂房遮挡邻居窗户。唐某与张某两家的住宅前后相邻。唐某在其旧房基础上翻建了两大间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居住,后墙上开设3个窗户。之后张某在其住房以南,唐某住房以北,修建了一彩钢结构厂房。唐某认为张某新建的厂房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权。双方协商无果后唐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令张某向唐某赔偿4000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规定,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低层为6米,多层为12米,高层为18米。
同时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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