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专家抗震审查委员会应在设计初期就开始进行核查设计方案,如果核查时间较晚则可能会扰乱设计安排。结构设计早期,工程师、建筑检验部门以及专家抗震审查委员会应共同商讨决定专家抗震审查委员会核查的时间、频率以及在每个阶段工程师应完成的设计进度。
专家抗震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报酬由业主提供,专家抗震审查委员会与业主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或对其进行任何更改都需通过建筑主管部门的批准。
而我国专家主要是在最终超限项目计算设计完成后才开始介入的,所以要么就是迫于甲方的压力而草草走个过场,要么就是使其不得通过而又重新开始导致浪费了大家的时间,而且大部分都是拿到前一天拿到超限文本而第二天或者当天就审查了,在短时间内很难客观审查。
对于第二点,专家收费和签订合约的问题,应该像美国学习,明朗化,定一个标准,此外对于服务的内容也做个明确规定。从某个方面说,现在专家话语权较大,对设计所给的服务不多。此外,对于专家的行为也应该予以规范,也可以根据所提意见采纳的情况进行评级。
有时本来没有毛病,其他专家都挑完毛病了,有的专家不好意思什么都不说,就得硬找个毛病出来,有没有这种情况。然后设计人员也不好意思反驳,只得苦笑答应给改改。回家一通折腾,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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