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明确为何要限制受拉和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一是长细比过大,构件容易变形,受压构件因初变形产生的二阶应力会增大,而且在偶然作用下也很容易失 稳,受拉构件则容易产生高频振动导致疲劳破坏。二是长细比过大在制作、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容易产生较大的初变形,甚至超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允许 的初变形。也就是限制长细比主要是为了防止钢结构或结构构件变形。 对于受弯构件的整体变形主要从两方面加以限制,一方面是弯矩作用平面内的变形是直接限制其挠度;另一方面是保证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整体稳定,可以利用密 铺的钢板或钢筋混凝土板与梁受压翼缘牢固连接,或设置足够密的侧向支撑即验算自由长度与受压翼缘宽度之比不超过一定值,实际上就是限制受压翼缘的侧向长细 比,两种方法都是确保受压翼缘不会向侧向失稳,这两种条件都不满足时则应该计算其稳定性。这两种变形限制都比限制长细比更具体更有效,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 限制长细比了。 至于拉弯和压弯构件的变形限制,我国规范看似是不明确的,实际上还是明确规定的。在5.3.8和5.3.9两条中分别给出受压和受拉构件的允许长细 比,这里没有明确是轴心受压或轴心受拉,实际上是包括了轴心受压和压弯构件、轴心受拉和拉弯构件,特别是以压为主的压弯构件和以拉为主的拉弯构件基本上以 限制长细比来限制其变形。而在3.5.1条中也是明确设计时应对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挠度或侧移)有限制。对这条的理解除了梁应该限制挠度外,对压弯或拉弯 构件也应该限制其挠度,这时压弯构件或拉弯构件当然是以弯为主的。至于侧移则完全是限制压弯构件的上下两端的相对侧向位移变形。 |